办事指南(食品生产)
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市市场监管局)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3号楼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嵩山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
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 61387772
办事流程:
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
……切换地区/部门
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系统跳转到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市市场监管局)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3号楼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嵩山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
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 61387772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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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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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提供)。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市市场监管局)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3号楼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嵩山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
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官庄工区分局 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投诉电话:61387771 61387772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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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南阳
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在线办理
……法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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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系统”,企业填报申请、上传附件。
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符合免于现场核查条件的提供)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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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办理区(市市场监管局)
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官庄工区分局、鸭河工区分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市市场监管局)
两相路高新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鼎盛大道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川金融中心3号楼一楼)(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龙升大道北段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E302(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南阳市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嵩山区北门)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官庄工区分局)
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综合服务中心(鸭河工区分局)
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 61387632、6138762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3298559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 6028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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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河工区分局 6662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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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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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本及明细表。
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审批结果:/
领取说明:办理系统推送领取通知,可现场领取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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