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根据《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主动发布市市场监管局所产生的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根据《条例》第四章规定,除主动公开信息之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及时作出答复。

第五条 局机关文件公开分为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社会公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内部公开是指对受文机关和有关单位公开。不公开是指仅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知晓,不得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的平台是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和相关新闻媒体等其他辅助性平台和途径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务动态、公示公告、应急管理、重点领域监管、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等。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1、填写《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或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分转相关科室(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科室(部门)要根据下列情况,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办理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办、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并将办理档案交由办公室统一保存。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机关文件公开的保密审查由拟稿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并提交分管领导签发时予以确认;拟稿单位不能确定时,报拟稿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各科室(部门)严格落实《条例》和市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要求,利用各类载体和平台,规范做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市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局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