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国·南阳第十五届玉雕文化节暨第九届月季花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宛食药监应急〔2018〕57号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国·南阳第十五届玉雕文化节暨第九届月季花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食药监局分局、市食品安全监督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进行,现将《中国·南阳第十五届玉雕文化节暨第九届月季花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中国·南阳第十五届玉雕文化节暨第九届
月季花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定对象健康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由食品引起的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的除外。
二、应急处理组织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中国·南阳第十五届玉雕文化节暨第九届月季花会重大活动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齐晓,成员:周川、徐大亮、程明远、陈同奇、尹玉萧、马杰。
工作组主要职责为:根据指令,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相关分局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接报与应急准备
接到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时,第一接报人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并立即向工作组组长汇报。同时,相关分局应急处置人员应携带现场处置所需物品,在规定时间内到事件发生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处置,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工作组应当加强与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联系,协助、配合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事件处置
工作组达到现场后,应向现场有关人员(如驻点监督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等)询问,掌握并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指导各相关分局应急处置人员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各分局应急处置人员在调查中应及时向组长上报工作情况。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经营场所对照有关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区域、食品及其原料、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
2.样品的采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协助、配合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发生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3.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采取,应当视情况而定,可以达到现场后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立即采取,也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具体的措施包括: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二)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步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调查报告等有关结论,适时调整应急处理的策略与方法。
(三)事件终结
当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已消除,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报经批准,可宣布现场处理终结,相关分局应急处置人员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五、善后处理
(一)撰写事件调查处置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各分局应急处置人员应对现场调查处理及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各项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撰写出调查处置报告,上报工作组。调查处置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样品采集情况及检测结果,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性质判定,意见与建议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罚的,也应写入调查处置报告中。
(二)责任追究
1.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